日前,国家卫计委印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是对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新修订版,旨在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国家卫计委要求地方各级卫计委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依据新版《指导原则》,“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尤其是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设置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
此外,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将控制公立综合医院的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为主。促进健康、护理等服务业的快速增长。
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有删节,只保留核心内容)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指标和总体要求
(一)2020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
主 要 指 标
2020年目标
指标性质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6
指导性
医院
4.8
指导性
公立医院
3.3
指导性
社会办医院
1.5
指导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2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5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3.14
指导性
医护比
1∶1.25
指导性
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
1∶0.6
指导性
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500
指导性
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800
指导性
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1000
指导性
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调控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以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为引领,以省级医疗中心为支撑,市、县级医院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