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2月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通知,称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3月18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取消GAP认证事项进行明确部署。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开展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做好取消认证后中药材GAP的监督实施工作,对中药材GAP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已经通过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继续按照中药材GAP规定,切实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持续合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材GAP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保证中药材质量。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实施中药材GAP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