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此次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两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管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条例》进行修改。二是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草案删除了《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同时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