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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若发生严重疫苗问题 当地领导应辞职

国务院:若发生严重疫苗问题 当地领导应辞职

2016年4月24日 0新闻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决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汪洋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也明确要求研究完善长效机制,抓紧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要求,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认真研究调查组关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完善疫苗经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议,起草了《条例》的修改方案,经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2016年4月 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决定》。  问:起草《决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条例》,问题集中、时间紧迫、社会关注。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决定》的起草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事关亿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把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修改条例的根本目的,迅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完善长效制度机制,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管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条例》进行修改。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问:《决定》对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方式作了哪些改革?  答: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决定》删除了《条例》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同时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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